【外贸经理人】使用“电放”还是使用海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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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法律和惯例的发展变化、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十多年来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所使用的单证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海运单(sea)出现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规则》(等)中。在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的近洋航线中,“电传”的概念出现在1992年底和1993年初。
“电放”和“海运单”都是为了方便海上运输而创建的,在目前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实践中经常使用。据部分集装箱班轮在中日航线上使用的单证统计,按票数来看,提单的使用率仍高达90%左右,“电话放行”的使用也有所增加。约占8%,而使用海票仅占2%左右。然而,人们在选择使用“电话卸货”或海运单时,往往会随口而为,盲目选择。在研究选择使用“放电”还是使用海运单的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放电”和海运单的基本概念。
1.“放电”的概念与海运单
货物装船,船公司出具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正式的正本提单(通常在卸货港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还款担保的性质,即提单上要求提货权的实现必须以退还的条件为准提单),所有应付费用应在卸货港提货前支付。订单(Order,D/O),提货。
当收货人不能及时取得提单时,通常是收货人将提单与保函换取提货(注:请区分海运中常用的“保函”概念)担保法中的“担保”概念)。但是,由于提单是承运人保证货物交付的凭证,因此船公司不能使用保函对抗第三方(持有提单的真实收货人)。提单中规定的将货物交付给持票人,或按指示人的指示,或提单持有人的条件,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能够在提单不能及时取货,船公司凭保函不愿发货的情况下及时提货,实行“电话放行”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人们通常所说的“电话放行”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退还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货物装上船后。代理人),并指定收货人(在未登记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卸货港授权(通常以电传、电报等方式通知)其代理人,收货人不签发正本(收回的)提单交付货物。
因此,“电话放行”的法律原则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提单收回时,货物可以交付(或签发提单)。由于承运人取回提单的地点是在提货港(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在装货港),因此被视为特例,所以全套正本提单提单被收回。但目前,相关国际公约、各国法律(如中国海商法)和法规中并没有“放电”的定义。
海运单规则
更简单的贸易程序通常会吸引更多的人做生意。因此,便捷的运输手续也是决定世界贸易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与使用提单的情况相比,使用海运单的收货人提货程序更简单、更及时、更安全。因此,1970年代以后,银行开始接受海运单。国际商会(Of, ICC)已将海运单写入运输单证( )。 1990年6月29日,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在巴黎通过了《海事规则》(CMI Rules for Sea),使海运单的使用更加规范。
与提单的三项功能相对应,海运单还具有收货功能和运输合同证明功能,但海运单并不是“物权凭证”。关于控制权的规定是:第一,除非托运人行使选择权,否则托运人是唯一有权就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指示的一方。除非适用法律禁止,托运人有权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至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之前的任何时间更改收货人名称(但托运人应在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向承运人发出合理通知并承担承运人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第二,托运人有权将控制权转移给收货人,但应在承运人取货前行使,并应在海运单上注明。一旦行使选择权,托运人即终止第一款中的权利,收货人同时享有此项权利。只要承运人履行了合理注意识别自称收货人的义务,收货人可以在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后交付货物,而无需出示海运单正本。
当然,海运单还是有一些问题的,不能代替提单。因此,很多船公司还没有自己的海运单。但是,在某些适用“放电”的情况下,通常可以使用海运单。
2 运营商选择
集装箱班轮公司作为承运人都是本着“客户就是上帝”的服务理念,所以当客户要求使用“电话放行”或使用海运提单时,除非船公司没有自己的海运提单,公司将满足客户的要求。但是,对于承运人来说,应该选择海运单。
选择使用“放电”的依据和风险
众所周知,提单已经受到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的定义和规范。而“放电”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但这种情况是如此特殊,以至于提单的“准转让担保”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提货或背书加提货的方式自由转让的性质,就被淘汰了。目前电放提单,没有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对“放电”进行定义和规范。如前所述,“电话卸货”的原理是异地取回提单,然后提货。这种做法也指出具提单时的特殊情况,即“异地签单”的做法。但“异地签约”仍存在问题,有人质疑其做法。可以说,“异地签约”的后果是不确定的。
严格按照本文给出的“放电”定义,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但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仍然对“电话卸货”后承运人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需要注意的问题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1)托运人(托运人)申请“电话放行”时,承运人将不再签发提单,此时签发提单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关于当事人。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duly)然后转让,如何实现“电话放行”。
(3)“电话放行”情况下的托运人和收货人均为NVOCC电放提单,船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是否将货物交付给真正的所有人,错交货物是否承担责任?船公司的责任,或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的责任。
(4)船公司与船代之间出现授权不明确及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