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的相关法律知识,国内信用证融资不在此例
国际信用证欺诈的类型有哪些
您听说过信用证欺诈吗?信用证本身的理论缺陷(即“独立抽象”原则)是信用证欺诈的主要原因之一。信用证是用于文件而不是货物。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信用证诈骗的相关法律知识,国内信用证融资并非例子。
信用证欺诈的类型
信用证使用中欺诈的表现形式不同,买卖双方都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主要包括:
1、签发虚假信用证。
部分进口商采用非法手段制作假信用证,或盗取其他银行印制的空白信用证,或无担保开立信用证,或使用假印章开立信用证,并签名、印章无法验证,或开证行名称地址不明。如果出口商没有发现L/C是伪造的并交付货物,将会造成金钱和货物的损失。
2、“软条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的一些限制性条款,或者信用证条款不明确、责任不明确,大大降低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国内信用证,对受益人非常不利。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允许申请人控制整个交易,而受益人则处于受他人约束的被动地位。
软条款不同于善意无效条款,其进出口细节尚未最终确定。它们是由买方故意设置的。此类条款使信用证的受益人处于控制地位,而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付款承诺具有不确定性且高度不可靠。
由于买方在信用证中添加了一些“软条款”使信用证失效,卖方无法强制执行,其目的是在买方骗取履约金、佣金或保修金后,不会通知装运和签发检验。证,使卖方公司无法获得装运通知和检验证明,无法发货和提交单证到开证行进行汇款。
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包括:
(1)信用证包含暂时无效的条款。例如信用证声明“本信用证暂时无效,将生效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注明“货物开封时信用证须经见证人确认后生效。
(2)限制性付款条件。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货款应在货物通关后支付”,“开证行只支付货物检验合格后”、“开证行只在货物到达未收到海关禁止进口通知的情况下付款”等。
(3)增加各种限制。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提货和提交的各种文件增加了各种限制,例如“出口货物必须经开证申请人验货,后检测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先将货物样品送申请人审批”等。
(4)装运限制。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有各种限制,如“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应须经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规定禁止转运,但实际上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没有直达船。买方,若卖方经核实发现存在“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沟通方式与买方协商,要求更改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不接受本方的“软条款”。信用证。
3、伪造文件。
伪造单据是指并非由合法签发人签发,而是由欺诈者或受他人委托伪造的单据(如海运提单);单据相符,付款被骗。
4、以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换取保函。
以保函换取与信用证一致的提单主要包括回溯提单、预借提单、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等。逾期提单是指货物的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但装船日期仍签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与回溯提单的区别在于,预借提单是在货物实际装运前签发,签发日期栏内记录当天日期提单。
过期提单和预借提单是欺诈性的。在签发带有保函的清洁提单时,隐瞒船上货物不清洁的事实,在提单上将不清洁货物记录为清洁货物,并签发了本应签发的不清洁提单。以虚假名义签发的清洁提单,以骗取银行对结汇单据的信任,骗取善意收货人对单证和货物的信任,非法剥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拒收货物和拒绝接受赎回的权利。结汇的托运人能够通过非法手段成功结汇,从而避免了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在没有欺诈意图的情况下,有时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双方对货物的数量、重量或包装等方面的理解存在差异,无法了解货物的实际数量商品已重新验证。目前,签发带有保函的清洁提单是商业惯例允许的变通方法。这不仅是为了让托运人能够顺利结汇,也是为了货运过程的顺利进行。司法实践 中国已有案例承认此类善意保证的有效性。
此时,承运人仍应就货物的损坏向收货人承担责任,但有权凭有效的保函向托运人索赔。汉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善意保证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