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进出口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截图丨海关观察
海关总署令第253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条例》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令2021年11月19日第253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报关单位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关单位是指依照本规定向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
第三条报关单位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办理报关业务。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海关备案,其分支机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
第六条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进出口活动的,应当申请临时备案: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常驻代表机构;
(二)导入导出少量样本的单元;
(三)国家机关、学校、研究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
(四)接受捐赠、馈赠、国际援助或提供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临时备案,应向当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连同主要资质证明材料和非贸易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第七条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备案。备案信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报关单位需要纸质备案证明的,由海关提供。
第八条报关单位备案长期有效。
临时备案期限为 1 年。到期后,您可以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中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信息的"变更的海关备案,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海关申请变更。
报关单位因搬迁等原因变更所在地的,应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第十条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当地海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一)因解散、破产或其他法定原因终止;
(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外贸经营者备案无效;
(四)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其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报关单位未按照前两款规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海关发现后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报关单位备案和注销前,应当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第十二条报关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在办理备案、变更、注销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海关可以对报关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并依法咨询或者要求报关单位报送有关材料。报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关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已变更,未变更按规定向海关报关;
(二)向海关提交的备案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是伪造的;
(三)拒绝配合海关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公布,经第235号令修改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订《报关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由海关总署令第161号公布2015年2月1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2018年4月修订的《入境管理办法》 -出境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企业”2018年5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 总署令第240号修改f 2018年5月29日海关同时废止。
附件: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doc
附件: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 海关瞭望台·
海关观察
破坏贸易平衡与海关合规的生态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