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证书 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当承诺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被检货物出具的检验证明或检测报告原件;
第三方检验机构首次出具进口食品检验证书或者检测报告的,还应当向分支机构提交该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备案。
质量安全符合性声明应承诺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该批进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及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检验检疫证书,对声明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因进口产品质量安全造成的销毁、退货或召回的责任。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一)确认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符合要求;
(二)确认检验证明或检验报告上注明的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等信息与提交的进口食品一致检查;
(三)确认检测证书或检测报告上的检测项目涵盖进口食品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安全卫生项目。
第十一条 对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进口食品,分支机构可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直接放行或检验放行的快速通关措施。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第十条(三))要求的第三方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允许进口商申请补充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补充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可以由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不同。
第三方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不符合第十条(一)(二))或进口商无法提供补充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的,检验前监管方式不得用于合格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分局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监督抽检方案或者有关规定,对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经核查,发现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数据超出合理误差的,分支机构应当对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检测报告连续三批进行核查。第三方检验机构。第三方机构在核查期内检验的相关进口食品不适用检验前监管办法。
发现并确认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案信息不实、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或者经核实代理机构不充分的,应当向珠海局报告。列入不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名单检验检疫证书,停止接受其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涂改、伪造第三方检验证明、检测报告骗取检验检疫证明,或者使用虚假、变造、伪造的第三方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骗取检验检疫的证书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第十八条 进口化妆品检验前监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珠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